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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4    来源: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各单位: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松山湖高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促进科学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山湖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以上企业统称区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区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参股企业是指直管企业或下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持股比例在50%以下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松山湖管委会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坚持增强企业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

  (五)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

  第四条松山湖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研究审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实行重大事项分级审核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的总体方案;

  (二)审定园区企业国有监督管理制度;

  (三)审定直管企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分级审批重大事项的审核事项,包括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报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及考核结果、企业负责人薪酬、产权管理、投资、融资、担保、资产损失核销等;

  (五)审定资产中心有关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经营情况等的报告;

  (六)决定向市政府报告的事项;

  (七)审定其他需要由松山湖管委会审定的事项。

  第五条松山湖管委会授权松山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产中心”)具体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市委、市政府和松山湖党工委、松山湖管委会的有关决定;

  (二)监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拟订园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审核直管企业的发展规划、企业年度预决算等;

  (五)对区属企业的产权变动、投资、融资、担保、资产损失核销、内部管理制度、领导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备案管理;

  (六)组织并审核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及考核结果,提出薪酬方案;

  (七)组织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八)指导监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九)向松山湖管委会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松山湖管委会授权松山湖组织群团局、松山湖纪工委、松山湖审计部门协同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专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松山湖组织群团局的工作职责

  1.负责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配备、任免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意见;

  2.指导区属企业的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建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建设;

  3.组织对直管企业党建工作的考核,参与审核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及考核结果、薪酬方案、年度薪酬预算。

  (二)松山湖纪工委的工作职责

  1.指导区属企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2.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区属企业的各项巡视巡察、审查调查工作,跟进巡察问题、审查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松山湖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

  1.根据区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需求进行指导;

  2.适时对区属企业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直管企业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资产运营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园区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松山湖党工委、松山湖管委会的发展战略和有关决定;

  (三)对下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向松山湖管委会、资产中心报告重大事项。

  第八条下属企业负责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与直管企业共同承担本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参股企业的决策事项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的约定执行。

  第二章 企业党的建设

  第十条区属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将党的建设工作要求列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一条区属企业党的组织设置、党组织的党内职务任免人选一般由直管企业党组织提出方案,经松山湖组织群团局审核后,按程序报中共松山湖直属机关委员会审定。

  松山湖党工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整或者指派区属企业党组织负责人。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重大事项分类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件,包括直管企业的功能定位和主业管理,以及区属企业的设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注销、申请破产、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重大投资项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等。

  重大事项分为分级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核事项须经松山湖管委会按层级审批权限审核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十三条审核事项须在直管企业完成内部前置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需作公示的事项在董事会决议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经审核后,与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不一致的,以审核结果为准。

  备案事项须在直管企业完成内部前置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需作公示的事项在董事会决议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经审查后,与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不一致的,以备案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以《松山湖区属企业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清单》所列事项为准,由资产中心制订,报松山湖管委会国资国企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资产中心对企业上报事项依法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上报事项进行论证。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园区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园区国有经济布局与发展规划要求、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等。

  第一节 企业战略定位和改革管理

  第十六条直管企业的功能定位和主业管理,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资产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直管企业以及其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或下属企业涉及国有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资产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直管企业根据园区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统筹规划以及国有企业发展定位、资源禀赋,制定本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并形成方案提交资产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二节 国有产权变动管理

  第十九条区属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注销、申请破产等事项,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直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注销、申请破产等事项,实行审核事项分级审批:

  1.直管企业的设立,由资产中心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2.直管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注销、申请破产事项,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资产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二)下属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注销、申请破产事项,由下属企业提出方案,直管企业审批后,报资产中心备案。

  (三)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新设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等,已设立的公司后续进行项目投资的,按照《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区属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直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因增加注册资本引起松山湖管委会持股比例减少或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由直管企业制订方案,经资产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二)下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下属企业制订方案,直管企业审批后,报资产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区属企业转让、无偿划转股权事项,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直管企业的股权转让、无偿划转,实行审核事项分级审批:

  1.直管企业转让、无偿划转其所持有的下属企业、参股企业股权评估值30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资产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松山湖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2.直管企业转让、无偿划转其所持有的下属企业、参股企业股权评估值3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因股权转让致使国有股权完全退出或企业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后,经资产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3.国有股权在不同直管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由资产中心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4.松山湖管委会转让、无偿划转所持有的直管企业股权,由资产中心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二)下属企业转让其所持有的下属企业、参股企业股权,或国有股权在同一直管企业内部(仅限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及直管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的,由直管企业自主决策,报资产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区属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债权、合同权益等非股权资产)转让、无偿划转、置换、征收等处置事项,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直管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

  1.办公设备、行政车辆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处置,由直管企业自主决策,报资产中心备案;

  2.除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处置外,资产评估值30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资产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松山湖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3.除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处置外,资产评估值3000万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资产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审定。

  (二)下属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由直管企业自主决策,报资产中心备案。

  (三)区属企业经营业务中的产品销售(如商品房销售等)属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不属于资产处置审批范畴,由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三条除经批准进行协议转让的交易事项以外,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区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经批准后,应按规定做好各项资产评估工作:

  (一)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或者涉及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资产评估项目,松山湖管委会转让、无偿划转所持有的直管企业股权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将资产评估报告交资产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松山湖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二)直管企业经济行为由松山湖管委会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规定程序报资产中心备案。

  (三)直管企业除上述前两款的资产评估项目、下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由企业按规定自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区属企业国有产权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区属企业根据审批同意的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对应登记类别的占有产权、变动产权、注销产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属企业登录“广东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提交所需材料,逐级报送至资产中心;

  (二)资产中心审核无误后报松山湖管委会分管国资领导审批后,出具企业产权登记表;

  (三)区属企业凭产权登记表自行办理商事登记手续。

  第三节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在境内外实施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区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发展方向编制年度投资计划,随直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上报松山湖管委会。区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方案在每年11月随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一并上报管委会。

  第二十八条直管企业应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通过后,报资产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松山湖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设定了区属企业的禁止类投资项目,实行禁止类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非禁止类投资项目分级审批监管。

  区属企业具体按照《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以提高闲置资金收益水平为目的的理财投资项目(包括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属于企业的资金管理事项,由区属企业自主决策。

  直管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通过后,报资产中心备案。

  第四节 融资与担保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因发展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

  直管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制定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年度内的融资按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度融资计划进行融资。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年度融资计划调整方案在每年11月随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一并上报管委会。

  松山湖管委会决定的融资项目,按照松山湖管委会的相关决策文件办理。

  第三十二条区属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事项、具有产权关系的直管企业与下属企业、直管企业内部各下属企业之间的融资事项,由直管企业负责审定。

  第三十三条直管企业应控制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融资规模,防范融资风险,原则上企业整体资产负债率不应超过60%,对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的,需经资产中心审核后报松山湖管委会分管国资国企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资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区属企业原则上只能为与其有产权关系的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提供担保。直管企业之间的担保、区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资产中心审核,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区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等提供担保,不得为境外融资提供贷款担保。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贷款担保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资产中心审核,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区属企业开展的担保性主营业务,不适用本节的条款,由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直管企业负责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担保事项审查,应对担保项目实施动态跟踪,分析市场变化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产中心采取随机抽查及年度考核的方式对担保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下属企业应在年终总结时,将本企业投融资资金的使用、资金所投项目的进展、融资债务偿还情况、担保债务履行情况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信息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逐级上报,由直管企业汇总后向资产中心书面报告。

  第五节 企业预决算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预算管理是指直管企业根据市场环境、自身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财务资金状况等信息对年度内企业经营活动做出合理测算,将企业全部经营活动纳入预算编制范围,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直管企业为预算编制及实施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预算管理制度,组织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开展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完善预算工作体。

  第三十九条直管企业在每年3月31日前上报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应汇总编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预算,并附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预算年度重大事项说明等资料。

  直管企业年度预算方案,经资产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四十条企业年度预算方案经审批后应严格按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程序执行,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企业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直管企业可在每年11月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经资产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一)出现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松山湖管委会临时指定直管企业承担的投资项目;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十一条资产中心每年组织企业进行年度预算工作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情况、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和控制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直管企业在每年3月31日前上报企业上年度决算报告,经资产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四十三条直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全面规范企业财务活动,制定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报销支付等财务核心制度,报资产中心备案。

  第四十四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经营资产存量、结构和运营情况,结合园区实际管理需求,建立企业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财务报告工作制度是指企业定期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书面报告报资产中心备案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直管企业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报资产中心备案。月报应在每月结束15日内报送财务报表;季报应在每季度结束20日内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书面报告;年报应在每年度结束5个月内报送报表和财务分析书面报告,同时附上年度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应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本企业和下属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等一系列反映财务指标数据的报表及报表附注。

  财务分析书面报告应载明当期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运行主要特点、重大财务变动事项、经营主要指标及其变动主要原因分析等。

  第四十六条直管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至少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审计一次。

  内部审计应当围绕本企业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直管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报资产中心、松山湖审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区属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

  第四十九条区属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区属企业的以下资产损失核销审核事项,实行分级审批:

  1.直管企业年度资产损失核销总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单笔资产损失在5万元至50万元的核销,下属企业单笔资产损失在50万元至200万元的核销,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后,经资产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松山湖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2.直管企业年度资产损失核销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单笔资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核销,下属企业单笔资产损失在200万元以上的核销,以及直管企业实施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等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涉及的下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资产中心审核同意,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二)直管企业年度资产损失核销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下属企业单笔资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核销,由直管企业自主决策,报资产中心备案。

  第五十条直管企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拟核销资产损失数据的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证据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并形成资产损失核销专项报告。

  第五十一条经批准核销的资产(费用挂账损失除外)应实行“帐销案存”管理制度,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申请核销的企业关闭或注销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直管企业保管。

  第五十二条企业资产核销后,被核销资产仍须继续追索的,直管企业应负责或督促申请核销的下属企业对已核销资产的追索工作。

  第六节 国有股东产权代表和薪酬管理

  第五十三条区属企业实行定岗定员、工资总额控制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区属企业定岗定员方案应包括企业内设机构名称、岗位员额总数、岗位职责、用人标准等。

  (一)直管企业提出本企业的定岗定员方案,经松山湖组织群团局、资产中心审核,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直管企业在定岗定员方案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职级体系方案及薪酬体系方案,报松山湖组织群团局、资产中心备案。

  职级体系方案应包括职级职数设置、职级晋升条件、职级晋升方式等。薪酬体系方案应包括基本薪酬水平、浮动薪酬标准、薪酬考核机制等。

  (二)下属企业的定岗定员方案、职级体系方案及薪酬体系方案,由直管企业自主决策。

  (三)直管企业应在每季度10日前将截至上季度末的年度内累计录用、在岗人员情况向资产中心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区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

  (一)直管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总量,在定岗定员方案规定的员额总数内,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包含直管企业本企业部分和下属企业部分),随企业年度预算方案一并上报松山湖管委会。

  (二)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具体按照另行规定的松山湖管委会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六条直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如董事长为党外人士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纳入领导人员范围。

  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松山湖组织群团局提出人选和考察意见,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产生、任免、委派和聘任后,连同领导人员的工作分工报资产中心备案。

  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年度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按照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相关规定执行。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预算由直管企业随企业年度预算方案上报;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薪酬,由资产中心、松山湖组织群团局拟定后,按程序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五十七条市场化聘请的直管企业领导人员,其经营业绩考核由企业董事会参照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相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报资产中心、松山湖组织群团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直管企业聘请的本企业除领导人员外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后报松山湖组织群团局、资产中心备案;直管企业本企业人员聘用情况名册每季度报松山湖组织群团局、资产中心备案。

  直管企业本企业中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又称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所在企业达到大中型企业规模)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薪酬,由直管企业参照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相关规定标准自行制定薪酬水平和考核办法,报松山湖组织群团局、资产中心备案。

  第五十九条下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任免,直管企业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任免,由直管企业报松山湖组织群团局、资产中心备案。

  第六十条直管企业应制定适用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招聘管理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按公司内部程序决策后,报松山湖组织群团局、资产中心备案。

  第七节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直管企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资产中心审核,报松山湖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下属企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由直管企业自主决策,报资产中心备案。

  第六十二条区属企业应完善议事规则。直管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监事会、下属企业议事规则的起草与修订,由直管企业结合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提出方案,经企业内部程序决策同意后,报资产中心备案。

  第六十三条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直管企业及时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资产的案件;

  (二)直管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三)涉及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且标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案件;

  (四)对直管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发展可能产生职工稳定或社会稳定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可能引发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案件;(六)在市级以上的报刊、电视台等传媒平台上报道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由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五条资产中心负责编制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每年根据松山湖财政分局下发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要求,组织直管企业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建议方案,经汇总初审后形成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提交松山湖财政分局审核,经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定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市人大。

  第六十六条园区国有资产收益是松山湖管委会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资本性收益。包括:

  1.利润收入。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直管企业具体上缴利润比例及方式,按松山湖管委会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执行;

  2.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松山湖管委会的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二)产权转让收入。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净收入;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及配股权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松山湖管委会的决定收缴。

  第六十七条直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园区财政,纳入园区国有资本预算收入管理。资产中心负责组织直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十八条根据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需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新设立园区国有企业注册资本投入、增加企业注册资本,购买公司制企业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包括弥补区属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支出。包括清产核资费用、咨询顾问服务费用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四)划转公共财政支出。上划园区公共财政统筹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松山湖管委会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九条资产中心每年按照松山湖财政分局的要求和规定,组织直管企业按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经初审汇总后形成园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松山湖财政分局初审,经松山湖党工委审定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市人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强化区属企业的出资人监督、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第七十一条直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出资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健全涉及人事、财务、采购、投资、工程建设、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

  第七十二条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落实监事会报告制度。监事会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务、日常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落实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调整建议权。

  第七十三条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公司律师制度。直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部门,配备或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发挥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七十四条加强纪检监察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廉政主体责任。松山湖纪工委应加强对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强化责任追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区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事项。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备案或报告的,参照《东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未列明的事项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上一条: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小升规”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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